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55-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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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維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2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維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行政簽結在案。惟查獲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9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下稱前案)。被告另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19號簽分偵辦(下稱後案),嗣檢察官以後案受前案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而將後案予行政簽結等情,亦有檢察官簽呈在卷可查。 ㈡又後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可憑(聲沒卷第19頁反面,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綠色六角形藥錠1包(驗前毛重:6.8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