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56-20241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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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玉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把、制式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玉璋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2月3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0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查扣之非制式手槍1把(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制式子彈2顆,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槍砲、彈藥,係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2月2日刑鑑字第1118006603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槍砲,係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同條項第2款所稱彈藥,係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又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各式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5條亦設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111 年9月22日死亡,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把、制式子彈2顆,經鑑驗後均認具有殺傷力之情形,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槍彈及其要件,而屬管制槍砲、彈藥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2月2日刑鑑字第1118006603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佐,堪認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把、制式子彈2顆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槍砲、彈藥,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