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57-20241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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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5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44號、1 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4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毒品經檢驗結果含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郭俊雄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本件查獲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含如附表所 示之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6日鑑定書附卷為憑(111年度毒偵字第976號卷第145頁),故扣案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均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淨重與成分 鑑定報告或相關證據 1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3包 ㈠2包米白色粉末,合計淨重1.02公克,均檢出海洛因成分,純度34.33%,純質淨重0.35公克。 ㈡1包白色粉末,淨重0..21公克,檢出微量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鑑定結果一、三 (111年度毒偵字第976號卷第145頁) 2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淨重0.0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鑑定結果二 (111年度毒偵字第976號卷第1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