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59-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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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2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結果,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而該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因無法將之與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視一併為第二級毒品,而屬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無疑;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3380公克,淨重0.1358公克,取樣量0.0038公克,驗餘量0.1320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14.96公克,淨重14.45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驗餘淨重14.45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56、4204號、113年度毒偵字331、23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2、3所示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 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偵查案號 1 吸食器1組及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 112年度毒偵字第1656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320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 112年度毒偵字第4204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4.453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 113年度毒偵字第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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