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60-202411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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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勝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1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勝文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66、707、7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檢驗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勝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9月23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緝偵字第666、707、7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13年9月23日新戒所衛字第1130700683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名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附設勒戒所通知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鑑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含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相關資料 備註 ⒈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⒈含袋毛重:0.6611公克 ⒉淨重:0.4510公克 ⒊取樣量:0.0025公克 ⒋剩餘量:0.4485公克 ⒌鑑定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長安所查獲洪勝文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照片黏貼紀錄表(含查獲、扣案物)。 113年度偵緝字第707號 ⒉ 白色透明結晶2包(含包裝袋2個) ⒈總毛重:2.57公克 ⒉總淨重:2.257公克 ⒊驗餘總毛量:2.564公克 ⒋2包取1檢驗 ⑴毛重:1.94公克 ⑵淨重:1.704公克 ⑶使用量:0.006公克 ⑷剩餘量:1.698公克 ⑸鑑定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編號:GD111-036)、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案毒品送驗紀錄表、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刑事案件現場照片(含查獲、扣案物)。 113年度毒偵字第7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