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66-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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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煒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8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煒承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認被告本件涉嫌施用毒品案件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上開簽呈、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哈蜜瓜錠37顆 (113年度安字第1541號) ◎綠色六角形藥錠共37顆取1檢驗。 (該複數證物因外觀顏色一致,依委驗單位囑託進行抽樣分析) ⑴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0.84公克 ⑵淨重:37.76公克 ⑶使用量:0.194公克,鑑定用罄 ⑷剩餘量:37.566公克 ⑸驗前總實秤毛重:40.84公克 ⑹驗前總淨重約:37.76公克 ⑺驗餘總毛重約:40.646公克 ⑻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成分。 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純度:﹤1% 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純度:﹤1% ⑾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純度:﹤1%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報告編號為A2640及A2640Q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毒偵2006第233~243頁)、對照表(毒品編號:GD000-000-0)(000毒偵2006第67頁) 2 大麻煙油1支 (113年度保字第5932號) ◎電子菸(含菸彈)共1支取1檢驗。 取微量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報告編號為A2640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毒偵2006第233~237頁)、對照表(毒品編號:GD000-000-0)(000毒偵2006第67頁) 3 大麻1包 (113年度保字第5932號) ◎乾燥植物共1包取1檢驗。 ⑴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公克 ⑵淨重:0.906公克 ⑶使用量:0.022公克,鑑定用罄 ⑷剩餘量:0.884公克 ⑸驗餘總毛重約:1.978公克 ⑹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報告編號為A2640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毒偵2006第233~237頁)、對照表(毒品編號:GD000-000-0)(000毒偵2006第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