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68-20250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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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9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人員於民國110年4 月13日,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進口專區查獲不詳被告利用BR-0868班機之轉口貨物內藏有如附表所示之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毛重共1萬8118公克,總純質淨重約1萬7686.35公克),因查無特定人涉有具體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他字第5802號案件簽結,因如附表所示之貨物具有上開第四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真實姓名不詳之被告於110年4月13日利用BR-0868班 機,運輸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進口專區查獲,檢察官因查無涉嫌被告之真實年籍資料,而以111年度他字第5802號案件簽結在案,有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照片、檢察官簽呈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含有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之第四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是以,如附表所示之物既係不詳被告運輸入臺之第四級毒品,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前揭物品即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除鑑驗用罄之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外,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第四級毒品(2-溴-4 -甲基苯丙酮)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 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2 份(見110 他2786號卷P21-22),分別記載9049公克及9069公克,共計毛重18118公克】送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證物:現場編號01,2-溴-4- 甲基苯丙酮,4 包,經拆封檢視外袋已貼有刑案證物室編號0000000 ,內有4 包,已分別編號1-1 、1-2 、2-1 及2 -2,不另予以編號:經檢視均為白色粉末,外觀型態均相似。 ㈠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2-溴-4- 甲基苯丙酮"(2-Bromo-4-methylpropiophenone)陽性反應。 ㈡氣相層析/ 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1 、驗前總毛重17961.00公克(包裝總重約96.00 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7865.00公克。 2、隨機抽取編號1-1鑑定: ⑴淨重4508.00 公克,取2.04公克鑑定用罄,餘4505.96 公克。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2- 溴-4- 甲基苯丙酮" (2-Bromo-4-methylpropiophenone)成分。 ⑶測得純度約99%。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刑案證物室編號0000000 內編號1-1 、1-2、2-1 及2-2 均含2-溴-4- 甲基苯丙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686.35 公克。 1.110年刑管字第1740號扣押物品清單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6月23日刑鑑字第1100041253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