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69-202411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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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文德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38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04、78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38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04、783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15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民國112年8月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154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桃檢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扣案物外觀 數   量 成 分 備註 白色粉末。 1包(含袋合計毛重1.3394公克,因鑑驗取用0.5031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04卷第99、113頁)。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含袋合計毛重1.342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04卷第101、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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