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73-20250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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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文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 示之物,沒收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文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0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而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盧文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0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閱相關偵查卷宗查核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誤,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就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 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數量 毒品檢驗結果 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所在卷頁 1 白色或透明結晶2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①112-LL138:毛重0.8296公克、淨重0.6003公克,取用0.005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5953公克、②112-LL138-1:毛重0.4236公克、淨重0.2401公克,取用0.005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2351公克)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2份(112年6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2年6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2年毒偵字3017卷第155至157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安字第469號)(112年毒偵字3017卷第153頁)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保字第3976號)(112年毒偵字3017卷第113頁) 3 細管3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