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77-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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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育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塑膠袋壹個,驗餘淨重 零點參伍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育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期滿。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541公克、驗餘淨重:0.3526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育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97號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3541公克,驗餘淨重0.3526公克),經送驗後檢測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 偵字第797號卷第14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塑膠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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