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84-20241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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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宗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宗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施用毒品犯行,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並經簽結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大麻煙油2罐,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屬違禁物;另扣案之大麻煙彈殘渣1個、電子煙主機3台,為被告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 字第15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為113年8月27日,係於其受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時所為,則本案施用毒品行為,已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728號簽結在案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14日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為警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白色透明晶 體,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一所示之報告在卷可稽。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透明液體2瓶經檢出第三級毒品異 丙帕酯等情,亦有上開報告得憑,是聲請人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透明液體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異丙帕酯之包裝,以目前採行之鑑驗 方式仍不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爰並與其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或沒收。至於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則無庸另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㈤至聲請人固認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施用毒品所用 之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然查,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否認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其所有(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728號卷第88頁),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位非被告1人所簽名捺印,則附表二所示之物是否確為被告所有已有可疑。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認附表二所示之物確係被告所有而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或屬違禁物,尚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外觀 數   量 成 分 備註 1 白色透明晶體 1包(驗前毛重12.78公克,淨重12.095公克,驗餘淨重12.093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728號卷第111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 2 透明液體 2瓶(驗前總毛重31.99公克) 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大麻煙彈 1個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毒偵字第4728號卷第95頁) 2 電子煙主機 3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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