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86-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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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耀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耀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3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手指虎2只,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上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346號為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指虎2只,經送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為金屬塊組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手指虎)之要件,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1~3在卷可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