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88-202411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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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育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種子壹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育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大麻種子1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大麻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3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本案扣案種子1袋,經送鑑驗後並抽取5顆研磨萃取DNA,檢測核及葉綠體DNA片段序列,其應為大麻種子無誤,另剩餘100顆種子以赤玉土為培養介質進行萌芽試驗,種子發芽率為81%等節,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12年4月10日農特植字第1123612138號函暨試驗結果報告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種子1袋為大麻種子無誤。上開扣案種子1袋既檢出毒品大麻成分,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係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應予沒收銷燬(部分種子雖經發芽或經研磨萃取而剩殘體,然既含大麻成分,仍屬第二級毒品,應予沒收銷燬,至鑑驗採樣部分既因鑑驗而用罄,即無庸再行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案聲請就扣案種子部分宣告沒收銷燬,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