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91-2024120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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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蒼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蒼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0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2之物,經送檢驗,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70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11年12月7日航藥醫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違禁物;另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亦檢出其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微潮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餘重0.8218公克) 2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3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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