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93-20241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內含參包,合計淨重壹點壹貳公 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1080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所涉犯之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追訴權時效 完成,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51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而本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袋(內有3包),經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1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89年5月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112年度聲沒字第725號卷第11頁)在卷足憑,是上開扣案物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核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其內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1080號聲請 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