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94-202412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鈺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3年度執聲字第3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吸食器及研磨器各1個,均沒 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鈺棠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406號聲請簡易判決,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壢簡字第528號判決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第二級毒品大麻吸食器及研磨器,經鑑定後均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毒品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被告徐鈺棠前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壢簡字第528號判決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開為警查扣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吸食器及研磨器,經鑑定後均檢出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毒品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堪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扣案之吸食器及研磨器各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上開物品內,是該等物品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