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96-202501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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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熾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有殺傷力之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2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熾宏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但該案查扣之非制式子彈3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上開子彈採1顆試射後,認上開子彈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 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具殺傷力,有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附卷可考。從而: ⒈就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2顆部分:此些子彈既均具殺傷力 ,皆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是此部聲請均應准許。 ⒉就已試射之非制式子彈1顆部分:此子彈已因試射而失去子 彈之功能,不再具有殺傷力,非屬違禁物,不能宣告沒收,是此部聲請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