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097-20250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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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嘉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 物(113年聲沒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且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杜家彬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3 年度偵字第4776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進口之私菸,業據被告於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113年8月8日警詢筆錄供述明確,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貨物照片等件在卷可查,即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報關日期 (民國) 報單號碼 主題單號碼 (分提單號碼) 扣案物品 名稱及數量 1 113年1月21日 CX13598R3153 000-00000000 (598R3153) THANG LONG紙菸2KSK共10條、100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