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01-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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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 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前揭聲請意旨,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 佐,並有附表一、二所示資料可稽,應堪認定。附表一之扣案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㈡聲請人固認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 而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然查卷內相關資料,並無此物品扣案、查獲紀錄。觀諸被告之處分書類,亦未見有扣得前揭物品之記載,且被告是以注射方式施用,未見使用吸食器之情形。是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暨數量 偵查案號 鑑驗結果 出處 1 米黃色粉末1包 112年度毒偵字第4547號 鑑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毛重0.377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4547卷第157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暨數量 偵查案號 出處 1 夾鏈袋1只 111年度毒偵字第3492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11年4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3492卷第33-37頁) 2 注射針筒1支 111年度毒偵字第6584號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11年10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6584卷第47-51頁) 3 夾鏈袋1只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名稱暨數量 1 玻璃球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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