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04-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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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偵字第956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6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俊龍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本件查獲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含如附表所 示之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6931號卷第159頁)附卷為憑。故扣案之物質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均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重量與成分 鑑定報告或相關證據 1 淡橘色粉末 1包 淨重0.0668公克,因送鑑耗損0.0668公克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6931號卷第159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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