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05-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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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渝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6337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96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渝臻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3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3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訛。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認物品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新北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110年度保字第13629號)、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0年11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6337號第39頁至45頁、137頁、139頁)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核屬違禁物,是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毀,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毛重0.7391公克; 淨重0.2342公克; 驗餘淨重0.23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