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09-20241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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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6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不詳之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因查無犯罪行為人,經檢察官簽請報結在案,而扣案之手槍3支,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列之槍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從而,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前揭槍枝,自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三、經查: ㈠、民眾李文怡於民國111年7月17日6時許,在桃園市八德區東培 有限公司後門協對面之桃園大圳機車便道橋墩下方,拾獲1只黑色手提袋(內含手槍4支、彈匣4個、子彈17顆、手銬2副),及在旁手槍1支等物,於同日18時在上址再度拾獲手機2支、長彈匣1個等物,惟經員警至現場確認後,該處為監視器死角,且拾獲之槍彈等物均腐蝕生鏽,研判已棄置許久無從追查,故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上揭理由於112年2月28日以112年度他字第936號報請簽結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111年11月28日桃警刑大一字第1110033902號函、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2月28日之簽呈等件在卷為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具有殺傷力等節, 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佐,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枝,均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且未曾經被告所涉相關案件判決諭知沒收,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第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手槍(無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1支 ①鑑定結果: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②鑑定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14日刑鑑字第1110091924號鑑定書(見他卷第73頁)。 2 手槍(無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1支 ①鑑定結果: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②鑑定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14日刑鑑字第1110091924號鑑定書(見他卷第73頁)。 3 手槍(有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1支 ①鑑定結果: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②鑑定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1月14日刑鑑字第1110091924號鑑定書(見他卷第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