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10-202502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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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榮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0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榮茂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毒聲字第11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被告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1月1日釋放出所,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榮茂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193 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該所認被告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被告於113年11月1日釋放出所,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113年10月30日新戒所衛字第11307007890號函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以乙醇沖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分析後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959號卷第135頁),而前開吸食器既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著其上,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認屬違禁物。是扣案之吸食器1組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