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11-20241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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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寶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則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均禁止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二、經查,被告林寶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 察、勒戒後,執行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24、225、226、227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被告於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且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據被告所坦承,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2日桃警鑑字第1130044993號化學鑑定書附卷可憑,核屬違禁物,是除鑑驗用罄部分堪認業已滅失外,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經宣告沒收銷燬之毒品,其毒品包裝袋因殘留微量毒品,不具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細晶體(含包裝袋) 1包 毛重:0.531公克 淨重:0.281公克 驗餘量:0.24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2日桃警鑑字第1130044993號化學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741號卷第157至15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