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14-20250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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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義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197、1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 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義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7、1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自屬於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 5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23日釋放,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97、1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憑。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等節,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均係違禁物無訛,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用以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從而,本案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及外觀 檢驗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723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570號卷第105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17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528號卷第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