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17-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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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邦立(原名劉崇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4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邦立已死亡,惟本案在被告生前 查獲其持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然因已無從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爰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且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乃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佐。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持有乙節,經被告生前於偵查中供承不諱,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又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且該犯行因被告死亡而未被追訴,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安非他命1包 (113年度安字第1901號) ◎白色透明結晶共1包取1檢驗。 ⑴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06公克 ⑵淨重:0.826公克 ⑶使用量:0.004公克,鑑定用罄 ⑷剩餘量:0.822公克 ⑸驗餘總毛重約:1.056公克 ⑹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30日報告編號為A4157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毒偵3574第107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113偵-0000)(000毒偵3574第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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