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21-202502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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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慶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3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0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慶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之注射針筒2支,係被告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 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13年10月16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  ㈡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經警以檢驗試劑檢測,鑑驗結果亦均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等情,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證物照片在卷可稽,足認上揭扣案物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以,上揭扣案物既係用於盛裝、分取毒品使用,於沾染毒品後即有極微量毒品殘留,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所盛裝、分取之毒品視為整體,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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