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25-202412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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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福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福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共1.552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 第116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1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111年安字第650號)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卷,第31至33頁、第61至62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2包(總毛重:1.94公克;總淨重:1.552公克;驗餘總毛重:1.93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