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28-20250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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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國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13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540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17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83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13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540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6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17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83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呈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編號2至12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附表編號2至1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共30只,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一、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四、聲請意旨另略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香菸4支,呈海洛 因陽性反應,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香菸4支,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惟上開扣案之香菸4支,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桃簡字第1557號刑事簡易判決宣告沒收,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故本案查扣之香菸4支已在他案判決中諭知沒收,聲請人重覆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容有違誤,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香菸 4支 業經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557號刑事簡易判決沒收銷燬 2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 ①毛重0.4513公克,驗前淨重0.2014公克,因檢驗取用0.0050公克,驗餘淨重0.1964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135號卷第191頁) ②毛重0.6372公克,驗前淨重0.1852公克,因檢驗取用0.0050公克,驗餘淨重0.180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135號卷第193頁) 3 白色透明結晶 3包 總毛重3.62公克,驗前總淨重2.15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公克,驗餘總毛重3.61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421】,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944號卷第305頁) 4 淡黃色透明結晶 1包 毛重0.24公克,驗前淨重0.01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驗餘淨重0.01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536-2】,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945號卷第169頁) 白色透明結晶 9包 總毛重6.42公克,驗前總淨重5.23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驗餘總毛重6.41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1536-1】,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945號卷第173頁) 5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毛重0.32公克,驗前淨重0.16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7公克,驗餘淨重0.15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558】,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874號卷第169頁) 6 白色結塊粉末 1包 毛重0.65公克,驗前淨重0.42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公克,驗餘毛重0.646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3058】,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172號卷第189頁) 7 白色透明結晶 5包 總毛重15.77公克,驗前總淨重14.929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公克,驗餘總毛重15.76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3058】,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172號卷第189頁) 8 白色粉末 1包 驗前淨重3.81公克,驗餘淨重3.39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680號鑑定書,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834號卷第197頁) 9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毛重0.54公克,驗前淨重0.33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7公克,驗餘毛重0.533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4404】,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834號卷第193頁) 10 白色粉末 1包 驗前淨重0.11公克,驗餘淨重0.0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680號鑑定書,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834號卷第197頁) 11 粉末 4包 驗前淨重合計2.41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39公克,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8130號鑑定書,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卷第195頁) 12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毛重3.36公克,驗前淨重3.10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驗餘毛重3.35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4439】,參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卷第1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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