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29-20250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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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震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震丞所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6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113年度毒偵字第4340號案件為前開案件不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據以簽結,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及函文在卷可憑。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聲請意旨誤載為安非他命應為更正 ,詳如附表所示),經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可認係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而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得抗告 附表 毒品種類、數量 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共3.83公克,驗餘淨重共2.28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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