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30-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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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柒肆公克, 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偵 辦113年度他字第414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犯罪嫌疑人,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依法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員於民國113年2月5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之香格里拉旅館303號房內執行臨檢,並於房間後方空地扣得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88公克、淨重1.176公克,取用0.002鑑驗用罄、驗餘淨重1.174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員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而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犯罪嫌疑人真實身分而簽結在案,有該案113年7月16日簽呈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認毒品不知為何人所有,而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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