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33-202412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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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紘(原名王嘉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拾參包(驗餘總淨重貳點柒貳公克, 含包裝袋)、吸食器(含玻璃球)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志紘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15、616、6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085號案件簽結。該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3包(總淨重2.75公克,驗餘總淨重2.72公克),經送檢驗後,均驗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扣案之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經送檢驗後,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著其上,是上開物品均屬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緝字第615、616、6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085號案件簽結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㈡扣案之海洛因13包(總淨重2.75公克,驗餘總淨重2.72公克 ),經送檢驗後,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3年9月13日鑑定書在卷可佐;扣案之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經送檢驗後,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著其上,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足見上開扣案之物品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海洛因13包及吸食器1 組,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