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37-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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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正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87、188、189、190號(下稱前案)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而被告於本案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因與前案應適用同一強制戒治程序,故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予以行政簽結在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毒品2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前案為不起 訴之處分確定,而被告於本案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因與前案應適用同一強制戒治程序,故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予以行政簽結等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10月6日簽呈在卷可參,堪以認定。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成分鑑驗,均檢出海洛因成 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5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9190號鑑定書附卷足憑,是此部分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自應准許。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0 海洛因(含包裝袋1只) 1包(淨重:1.57公克,驗餘淨重:1.37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 ⑴109年保字第4816號。 ⑵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5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9190號鑑定書。 0 海洛因(含包裝袋1只) 1包(淨重:0.30公克,驗餘淨重:0.30公克,空包裝重:0.2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