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38-202503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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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縈益(原名劉信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2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5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 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前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甲基安非他命為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法不得持 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 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前開案件中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是其顯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白色透明結晶2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公克,驗前淨重0.673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6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D0000000)(見111毒偵5363卷第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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