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39-202502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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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永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 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永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聲 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0879公克),經送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 毒偵緝字第6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0879公克,淨重0.883公克,驗餘量0.878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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