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41-20241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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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7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參組、吸管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國威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7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吸食器3組及吸管1支,業據被告供述為其所有,且為其所施用毒品之器具,然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亦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 第27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該案扣得之吸食器3組及吸管1支,屬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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