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42-202412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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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維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把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1231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 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若前開刀械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者,該刀械即屬違禁品;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對於該違禁物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維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 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94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駁回再議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前開等情足堪認定。而本案所查扣之手指虎2把,經鑑驗結果確屬上揭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私運夾藏未申報單、扣案裝有手指虎之包裹照片及手指虎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0月19日桃警保字第1110081100號函檢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足憑(偵卷第39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51頁),是前開扣案物自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就扣案之手指虎2把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1231號聲請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