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43-202412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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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文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經核對上述 卷內扣押物品清單、處分書及鑑定書後,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袋(毛重0.1960公克【含1袋】,淨重0.0120公克,取樣0.0007公克,餘重0.0113公克)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3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04號卷第131頁)。 2.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宣告沒收銷燬。 3.毒品與包裝袋難以析離。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毛重0.2252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0678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驗餘量0.0628公克) 1.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541號卷第155頁)。 2.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宣告沒收銷燬。 3.毒品與包裝袋難以析離。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毛重0.3885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及1張標籤重】,淨重0.1729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驗餘量0.1679公克) 1.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372號卷第65頁)。 2.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宣告沒收銷燬。 3.毒品與包裝袋難以析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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