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46-202412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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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玉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玉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淨重0.10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33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毒品1包,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足考,堪認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