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52-202412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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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承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但因被告於民國113年 3月18日死亡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檢驗,抽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該公司113年6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參,,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2包 (驗餘總毛重合計26.262公克) 白色透明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抽1,淨重14.21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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