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57-202501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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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裕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739 號、3757號、3839號、4531號、5514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裕華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739號、3757號、3839號、4531號、5514號簽結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2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739號、3757號、3839號、4531號、5514號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為前揭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739號、3757號、3839號、4531號、5514號簽結在案等情,此有桃園地檢113年11月15日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鑑定結果,認物品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桃園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保字第4400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3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3500號鑑定書(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739號第39頁至43頁、111頁、101頁)為證。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鑑定結果,認物品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桃園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保字第6784號、113年度安字第1754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757號第31頁至35頁、99頁、113頁、115頁)為證。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鑑定結果,認物品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桃園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保字第7110號、113年度安字第1832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839號第25頁至29頁、113頁、115頁、123頁)為證。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 有限公司鑑定結果,認物品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桃園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保字第10003號、113年度安字第2673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7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531號第31頁至35頁、113頁、119頁、131頁)為證。  ㈥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認物品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臺北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保字第10003號、113年度安字第2673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7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7730號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92號第31頁至35頁、87頁、97頁、105頁、123頁)為證。  ㈦由上可證,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確含有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是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毀,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2包 合計淨重1.43公克; 驗餘淨重1.42公克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739號 2. 海洛因 1包 毛重0.79公克; 淨重0.286公克; 驗餘淨重0.274公克 案號: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757號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0.82公克; 淨重0.669公克; 驗餘淨重0.665公克 案號: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757號 3. 海洛因 1包 毛重0.84公克; 淨重0.611公克; 驗餘淨重0.608公克 案號: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839號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0.37公克; 淨重0.151公克; 驗餘淨重0.148公克 案號: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839號 4. 海洛因 1包 毛重0.89公克; 淨重0.654公克; 驗餘淨重0.651公克 案號: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531號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0.54公克; 淨重0.328公克; 驗餘淨重0.324公克 案號: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531號 5. 海洛因 2包 合計淨重1.25公克; 驗餘淨重1.24公克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92號 裝有海洛因之透明膠囊 1瓶 淨重0.11公克; 驗餘淨重0.10公克 案號: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92號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0.7160公克; 淨重0.5080公克; 驗餘淨重0.5078公克 案號: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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