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58-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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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理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25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理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 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45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 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既分別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60公克,含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7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361號卷第147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47頁) 2 含有海洛因成分之針筒1支(毛重1.85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7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361號卷第149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47頁) 3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毛重30.40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7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361號卷第151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47頁) 4 含有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1個(毛重0.18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8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672號卷第127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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