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60-20241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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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0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參壹 參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佳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聲請人簽結在案,該案所查扣之香菸1支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佳惠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6月16日釋放,並由聲請人於同年月26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聲請人以本件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時間即112年5月10日晚間9時許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前,認本件犯行為前揭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又本件查獲被告持有之香菸1支,經鑑驗結果含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4204公克,因鑑驗取用0.1066公克),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為憑,是扣案之香菸1支(驗餘淨重0.3138公克),既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時所取樣0.1066公克,因檢驗用罄而不存在,該部分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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