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61-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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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貝季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貝季蓉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85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2184號駁回再議而確定。惟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貝季蓉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85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再議,而由高檢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218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在卷可參。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7月11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1920號函暨所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D/T:0000000)、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及函文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5172號卷第91、93、97、115、149至151、189頁),堪認該等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又本件之包裝瓶1瓶,因與其內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或備註 1 113年度偵字第3085號(112年度他字第5172號) 大麻膏1瓶(含包裝瓶1瓶)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0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0780號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112年11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210420號函(見112年度他字第2477號卷第115、189頁) 驗餘淨重:因檢體黏稠無法精準秤重,推估計算淨重約446公克 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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