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65-20250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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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于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金于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63、7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上開案件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經檢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各有附表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銷燬。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證據名稱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毛重2.44公克,驗前淨重2.17公克,鑑驗取用0.0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17日鑑定書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毛重共7.3851公克,驗前淨重共6.2722公克,鑑驗取用共0.01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5日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毛重共18.6092公克,驗前淨重共17.7805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共13.6241公克,鑑驗取用共0.103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20日毒品成分鑑定書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