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66-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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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友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27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1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友慶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3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吸食器1組,業據被告供述為其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之器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且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馮友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毒聲字第3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2月4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完整矯正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法務部○○○○○○○○113年12月4日新戒所衛字第1130700885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名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附設勒戒所通知在卷可查。 ㈡又警方於前開案件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 有,且用於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毒偵字第67號卷第24頁、毒偵字第1326號卷第28頁),並有自用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西門町派出所刑案照片(含查獲現場、初步檢驗結果及扣案物照片)在卷足憑,是該吸食器確為被告所有,且屬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就吸食器聲請單獨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