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68-202503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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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惠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他字第2 3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0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惠珊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他字第2338號簽結在案。而於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扣案物無法與其內毒品完全析離,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他字第2338號案件偵查後,因查無特定犯罪嫌疑人而予以簽結等情,有檢察官簽呈1紙在卷足憑(他卷第57、58頁)。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等節,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且無從自扣案物加以析離,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均係違禁物無訛,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軟管1支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5日報告編號A3244毒品證物檢驗報告(他卷第67頁) 2 殘渣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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