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69-202501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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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孟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手指虎1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孟磬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22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手指虎1只,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孟磬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手指虎1只,經鑑驗其為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係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認屬該條例所列管刀械(手指虎)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9月25日桃警保字第1120112424號函暨該函檢附之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5至27頁),足認扣案之手指虎1只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主提單號碼 併袋號碼 實際貨物內容 1 000-00000000 0V6FE034 手指虎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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