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1179-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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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揚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捲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陸壹貳陸公克)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揚仁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捲菸1支,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   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26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47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12年6月7日確定,嗣於113年12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核閱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又扣案大麻捲菸1支(驗前淨重0.6200公克;驗餘淨重0.6126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2年2月13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23005982號函檢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可資為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用磬,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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