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4-10-27
案號
TYDM-113-單禁沒-485-202410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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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武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伍柒公克 ),暨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武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4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於該案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武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4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得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聲請人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微量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